將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壟斷法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為了引導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有關負責人就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國家安全審查”不影響外資政策
“對外資并購本國企業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制度在美國等許多國家早已施行。”這位負責人表示。
他介紹,我國也已經初步建立了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今后,我國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還將進一步完善。”這位負責人表示,反壟斷法關于對外資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反壟斷審查制度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銜接。
“我國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的政策沒有變化。”這位負責人強調。他說,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相關配套法規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中心的利用外資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反壟斷法的出臺,確立了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將會為中外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這不但不會影響我國的外資政策,還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有利于深化我國與各國的經濟合作。”他說。
反壟斷法實施不影響企業做大做強
“反壟斷法不僅不會影響企業做大做強,而且會為我國企業做大、做強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這位負責人表示。
他說,反壟斷法的目標在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反壟斷法不反對更不禁止企業合法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阻礙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關于對經營者的控制和審查,反壟斷法強調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該項經營者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第三,反壟斷法在禁止壟斷協議的同時,對中小經營者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所達成的協議則不予禁止。第四,反壟斷法通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有利于企業對全國乃至全球資源進行優化整合,從而有利于中國企業做大做強。
不會對知識產權的行使構成限制
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我國也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規。
“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這位負責人表示,反壟斷法不反對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照知識產權的法律獲得和行使知識產權。“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反壟斷法與各國反壟斷法的態度是一致的。”
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還須防止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維護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這位負責人介紹,許多國家都或多或少地面臨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都將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到了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規定,各成員方可以在與該協議的其他規定相一致的情況下,根據該成員的有關法律和規章,采取適當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在市場上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訂立許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條件。
“我國反壟斷法防止和管制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會削弱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位負責人說,“相反,我國在承擔維護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責任的同時,會一如既往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各種所有制企業平等適用
按照反壟斷法第二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和第十二條關于“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反壟斷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對各類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都是禁止的,不會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
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國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是要通過防止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保護正常的市場競爭,使各類企業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
規定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是必要的
反壟斷法專章明確規定,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是必要的。”這位負責人表示。
他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搞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并采取了一系列相關措施,并已取得明顯成效。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一些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仍然存在。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反壟斷法這一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中,明確規定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是必要的。”他介紹,反壟斷法在總則中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并設專章對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了明確規定,并在“法律責任”一章,對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對經營者合法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不予禁止。這位負責人說:“從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看,這一點是明確的。其他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也采取這一態度。”
但是,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搭售、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等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則應受到嚴格的禁止。我國反壟斷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按照中央提出的“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和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深化石油、電信、民航、郵政、煙草、鹽業和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國有資產重組,形成競爭性市場格局”的要求,在國有經濟占支配地位的行業中,也要引導、推進不同經營者之間開展競爭。
“政府對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依法禁止個別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消費者權益。”這位負責人說。
反壟斷法需要進一步具體化
反壟斷法對于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都作了專章規定。同時,還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調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間還不長,反壟斷方面的實踐經驗還不足,反壟斷法確立了反對壟斷、保護競爭的基本制度,加上經濟生活中壟斷行為的復雜性,反壟斷法的規定不可能很具體。”這位負責人表示,反壟斷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許多方面留有細化空間。例如,反壟斷法規定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的機構由國務院確定,對經營者集中的事前申報標準也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反壟斷法對相關市場的定義、對經營者集中的界定、對審查經營者集中考慮因素的規定等,都是具有較強的概括性的。在目前反壟斷法的實施準備階段和將來反壟斷實際執法過程中,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將總結經驗,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章和執法指南,將反壟斷法的規定進一步的具體化,以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其他一些國家也是這樣做的。(郭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