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科界聯合會副主席、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包心鑒也認為,目前中國的慈善事業在官本位和權力本位的指導下,帶有政府指令性、強制性,是靠權力支撐慈善事業的發展。
這就使得“慈善捐助形式化、表面文章太多,不是實實在在地在幫助別人。”包心鑒說。
同時,“大部分國有企業進行捐助,實質上只是國有資產的再分配和轉移,這就失去了慈善本身的意義”。
功利性很強、官方色彩很濃、官本位思想比較嚴重。這是不少專家對目前中國慈善機構的總結。
但也有人指出,政府過多地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并非刻意。在現階段,在公益行為還沒有蔚然成風的階段,這樣的體制有利于基金的募集。
中華慈善總會會長范寶俊的看法是,中國的慈善機構有著很濃的中國特色,這一點是無可否認的。中國的實際情況是,有政府支持和引導的地區慈善工作就做得好一些。
但無法回避的是,在表面的積極繁榮下,卻隱藏著“壓力捐款”的負面影響———公眾對于慈善捐贈的“反感”,挫傷了積極性,這也是專家們強烈要求政府退出慈善公益事業的緣由。
讓慈善回歸民間的呼聲越來越高。第三方力量開始凸顯。
作為政府和市場二者之外的第三部門,公益機構的“市場不為,政府不能”的力量漸為強大,也為慈善事業帶來了些許春風。
在中國官方最近宣布的2006年度“中華慈善獎”50個候選名單中,“順其自然”、“我想”等4個民間慈善組織榜上有名。“草根慈善組織”首次入圍中國慈善事業最高政府獎。
據民政部統計,中國去年共募集到慈善捐款約100億元,其中通過政府渠道募集到的只有35億元,其余為各類慈善組織募集。
但是“慈善法要考慮配套問題,慈善事業發展沒有制度規范,沒有對慈善組織和資源的保障,僅僅靠立法作用有限,因為慈善組織的發展現在還處于困難階段,首先這些組織沒有合法身份,其次既使有了合法身份也無法獲得資源,沒有錢,就無法運作。”王名說。
所以說慈善法是需要的,但要為慈善組織提供更大空間,創造更多條件。
慈善法立法難點:如何協調部門利益
在美國,“一個影響慈善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國有一個對慈善部門發展有利的法律環境”。
據了解,美國對慈善組織的監管有“四雙眼睛”。除了政府的立法和監督以及民間專業評估機構的監督外,還有媒體以及關心慈善事業的民眾和慈善組織的內部監管。
此外,慈善事業的種種革新使更多的美國個人和企業有可能向全世界處境艱難的人提供金錢方面的幫助,同時對如何使用捐款提出自己的意見。
這讓“更多的個人——其中包括那些不太富裕的人——通過互聯網向他們信任的項目捐贈小額金錢。”
“美國的慈善組織數量、影響都是非常大的;英國的慈善事業歷史久遠,也是最規范的;德國的慈善事業有完善的評估體系,慈善組織的覆蓋面是全世界最大的。”王名說。
去年“兩會”,作為政協委員的楊瀾就提出,“盡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制度化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慈善事業的熱情。包心鑒認為,“現在急需制度化和法制化,趕緊立法”。
事實上,“我們的企業不是沒有能力,而是制度的缺失讓許多企業不放心,不知道捐出去的錢如何用,缺少法制保障”。包心鑒說。
“我接觸過的一些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他們很想做慈善事業,但是他們對目前的體制與制度不信任。”
王名則認為,現在中國的慈善事業要發展,關鍵就是要整合、調整體制內各部門之間責任、權力與資源。
目前,我國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法律法規有六部,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
“實際上1999年8月,我們出臺的《公益事業捐贈法》,里面有很好的規定,但就是因為與其他部門無關,所以這部法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王名說。
王名認為,慈善法一定要以公眾為主,激發全體公民的捐贈熱情,要形成“自己的事業”這個概念。
李立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慈善法是在我國現有的一些支持公益捐贈和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和原有一些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就如何支持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起草的一部綜合性法律。
王名認為,“慈善法不要只有民政部關心和推動,要拉進其他部門,比如文化、教育等部門,有一個交流的過程,而不是一個部門關起門來起草。不要讓慈善法成為部門行為。我曾多次建議,起草慈善法要有一個更權威的機制,比如建立委員會”。
“目前的主要障礙就是部門之間的利益、權力的協調。但現在恰恰是這個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回避了,部門之間的協調很難。”王名說。
李立國也認為,當前需要重點做好幾方面的工作之一便是,慈善事業涉及多個部門,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協調工作機制,以理順各方面的關系,建立比較完善的管理體制,更有力地為慈善事業提供支持。 (記者 廉穎婷,本報記者張有義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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