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這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反壟斷法草案作出最新修改時增加的規定。
本次會議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行業協會等組織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有些常委委員審議時提出,行業協會如果排除、限制競爭,如何適用本法,適用哪些規定,不夠清楚,建議明確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串通漲價等本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應追究法律責任。據此,法律委建議對草案作上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今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關于反壟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時說,本次常委會會議于8月24日下午對反壟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這個法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同時,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為了加強反壟斷委員會的權威性,應賦予反壟斷委員會更充分的權力。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草案的規定,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只是履行“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并不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草案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符合其性質,是適當的。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一條以不作修改為宜。(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