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3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天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勞動合同法視頻報告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介紹,用人單位有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要求勞動者(主要是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在勞動關系結束后的法定時間內繼續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在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情況:某一行業由于競爭激烈,勞動者特別是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業之間相互“挖人”的現象相當普遍,這種惡性競爭直接影響企業發展。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關乎企業的競爭能力,不僅關系企業的發展,有時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楊景宇說,中國法律一貫重視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楊景宇介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據新華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