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5日上午對就業促進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就業促進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自3月25日至4月25日,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絡、報刊、書信等不同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11020件。
據統計,“十五”期間,城鎮新增就業4200萬人,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4000萬人。但是,“十一五”期間,我國的就業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
強化政策支持 增加就業崗位
委員建議:“希望能把號召性的條款再改得實一些”
一些意見提出,應將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長期執行的國家促進就業政策,包括財政扶持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來。
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在分組審議時說草案第二章政策支持,就現有的條款來看還比較空。比如第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那么對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產業有哪些具體的鼓勵措施呢?草案中沒有具體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也應有一些具體措施。有數據表明,近年來新增就業人員50%以上都是由非公有制經濟承擔。在這些方面有些什么樣的優惠政策?現在看來,這樣一些大的政策規定得不夠,希望在修改當中能把第二章中號召性的條款再改得實一些。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梅祥說,促進大學生就業,應該在就業促進法中得到體現,并在“政策支持”一章中具體化。最近幾年,大學生特別是應屆大學生就業困難問題比較突出,建議在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是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間增加一條,明確“國家采取積極的政策,幫助、促進應屆大學生就業”。
強調公平就業 反對就業歧視
委員建議:“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被動地坐等投訴”
有些意見提出,實行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是就業促進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業促進法草案關于公平就業的規定比較分散,也不夠充實,建議增加有關內容,并以專章集中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設專章對“公平就業”進行集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歧視求職者。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倪岳峰在分組審議時說,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違反本法規定對求職者實施就業歧視的,求職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款很必要,但是,對就業歧視現在主要是由求職者來進行投訴,然后才能得到處理,沒有體現勞動行政部門對于防止歧視情況發生的主動監管職責。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就業的權利,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被動地坐等投訴,而應該主動開展一些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對勞動行政部門履行關于平等就業、防止歧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細化就業援助 實行優先扶持
委員建議:“對優惠政策細化,不要太籠統”
有些意見提出,對就業援助的規定不能過于原則,應明確具體措施,界定“就業困難人員”的概念,并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長槐在審議時說就業促進法草案對我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修改得比較好。從第二章政策支持來看,草案提出很多辦法來解決就業問題,包括政策優惠,特別是對殘疾人就業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里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這里我建議應對優惠政策細化,不要太籠統,比如免稅,是百分之百的免稅還是百分之多少,應該有一個明確規定。(毛磊 黃慶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