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修訂草案第15條規定:“經營性殯儀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后,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殯儀服務活動。”條款中只規定企業須符合工商登記準入性條件,不再規定“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準”的審批性條款。這被學界看成打破壟斷經營的實踐。
范英認為:“民營資本被準入,但生存狀態很不好。民政部門通過限制渠道來變相制約民營企業的發展,給自己的企業讓路,這依然是壟斷。這也是《條例》修訂草案令人失望的地方,這里面沒有提出打破壟斷的體制,沒有提民政部門堅決退出殯葬業經營,沒有提有民政部門參與的國有殯葬企業必須進行改制。這個關鍵問題不提,壟斷就不能根除,價格等其他問題都無從談起。”
部門立法能否跳出部門利益
“事實上,對于當前我國殯葬行業出現的七大困惑,《條例》修訂案都涉及到了,提到了改進的意思,但距離我們期望的立法目標還有很大差距,因為缺乏可操作性。根本問題沒解決,談控制殯葬價格、加強管理就是空談了。修訂案的效果不理想,歸根到底是立法方式的原因。”范英說。
范英說的“七大困惑”,是廣東省社會學會殯葬改革專業委員會向國務院提交報告中歸納的殯葬業現狀。他向本報記者詳細講述了所謂“七大困惑”。
他說:“第一個困惑是觀念守舊。舊的觀念認為,殯葬業屬于國家的福利事業,應該由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但縱觀古今中外,殯葬業從沒有由政府包辦。事實上,殯葬業屬于公共服務產業,而不是公共福利事業。如果將殯葬業看成福利事業,那么老百姓花費高昂的喪葬費用,沒有享受到福利。”
第二個困惑是體制弊端。殯葬企業被作為純粹的福利事業單位,由民政部門獨自掌控。殯葬業在國外發達國家被分成兩個內容,一個是公共服務部分,因此強調衛生、倫理等社會責任;另一個是產業部分,因此允許競爭。范英舉例說,美國的殯葬產業創造的產值相當高,僅次于人們熟悉的“麥當勞”。
第三個困惑是管理落后。《條例》修訂案中特別強調要“加強管理”,但這流于形式。當前民政部門自己控制的公營企業占據的市場份額高,民營資本即使進入行業也占不了主角,“自己管理自己”顯得沒有可操作性。
第四個困惑是經營壟斷,《條例》修訂草案有相關內容,但沒有徹底杜絕壟斷的實質性表示。
第五個困惑是百姓意見最集中的價格失控。范英說:“殯的部分,價格由物價部門控制,問題還不顯著,但葬的部分,價格畸高。修訂草案中提到‘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這和修改前的情況一樣,原則性的規定,還是無法有效控制價格。”
第六個困惑是宣傳偏差。范英認為在這點上,修訂草案甚至比1997年《條例》有所退步。他說:“在宣教效果上,《條例》長期以來沒有將環保性的樹葬(指將故者骨灰埋入指定樹林,以樹為墓)和海葬作為殯葬形式的主角,但《條例》指出,墓葬形式屬于過渡性方式,長期的根本性的殯葬方式是環保性的其他方式。而修訂草案中甚至刪去了這一條,只提到限制土葬,但沒有環保性的引導。”
第七個困惑是法規殘缺。“殯葬管理專項立法其實是一個國際趨勢,我國現在沒有殯葬法,但相信將來會有,而今天這個修訂草案就是與將來的殯葬法銜接的過渡。雖然修訂草案對于火葬的管理等幾項具體規則具有進步意義,但修訂草案對于根本問題的回避令人失望,還是不能解決當前的突出問題,起不到過渡作用。”范英說。
對于立法效果的不理想,范英反對“行業特殊論”的說法,而是歸結到立法方式的不完善上。他認為:“之所以出現修訂案與理想上的差距,我覺得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方式,不是行業特殊。殯葬業法律法規相對于其他社會生活領域,顯得更不完善,但醫療、教育、房地產,你說哪個行業沒有自己的特殊性呢,殯葬業特殊不能當成借口。”
范英說,幾年來殯葬改革專業委員會一直呼吁進行國家立法,建立專門的殯葬法,而不是由部門修訂部門法。這次修訂過程中,他們沒有收到國務院法制辦以及民政部的詢問函件,但他們準備在6月底前整理一份書面意見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他們的意見仍然是,只有“開門立法”,由學者廣泛征集群眾的意見制定法律,才能從根本上跳出部門利益,才有可能解決上面提到的根本問題。(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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