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鄭州、銀川的這兩起案件又一次說明為城管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常金月對記者表示,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常金月提出了“盡快為城管立法”的建議。
“城管執法人員和管理對象的沖突從何而來?”常金月認為,最重要的原因是城管執法職能、執法范圍、執法手段等不夠明確,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圍繞城管執法隊伍與執法對象之間的種種沖突,社會各界對于“盡快為城管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在今年年初舉行的全國兩會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聯名提出議案,呼吁加快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須對城管長期以來“借法執法”的情況進行全面審視,制定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
國家行政學院應松年教授表示,我國的城管隊伍是從1997年開始進行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載體,10年來對解決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職責交叉、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效率低下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進一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據記者了解,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領域,我國至今還沒有出臺一部全國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獨立法規。到底城管該管什么,目前,在國家層面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機構來回答這個問題,只是原則上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由國務院法制辦總體協調,這樣的機制導致城管執法的合法性屢受爭議。
記者采訪的幾位行政法學家表示,城管執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綜合性,城管似乎“無所不管”,執法職能與衛生、工商、規劃、園林、交管等政府部門均有交叉,而且這種執法范圍缺乏穩定性,今年城管不能涉足的管理領域,可能明年下發一個紅頭文件就允許管了,反之也一樣。由此,城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嚴格界定城管的執法范圍,哪些領域城管可以執法,哪些領域專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理,城管不能進入。城管和其他部門的管理職能有交叉和沖突的執法領域,應如何劃定執法權限,不能形成“有利益就爭著管、無利益就沒人管”的局面。
其次是解決城管的執法手段問題,如果能夠認定城管執法是行政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立法就應賦予其法定的執法手段。這種執法手段還應和城管的管理職能相對應,如調查權、罰款權在立法中是否予以設定?如果設定,其權限又該如何掌握?如何避免與其他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發生沖突和矛盾?在城管行使處罰權時,如何保障執法對象的司法救濟權?上述問題都是對城管執法立法不容回避的問題,必須一一得到解決。(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