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通知要求,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對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的,每日的賠償金標準按照83.66元計算。這一標準是如何出臺的?適用范圍是什么?新華社記者28日就有關問題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83.66元的賠償標準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83.66元是國家上年度(即2006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是國家統計局3月22日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這是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采用的是既統一又靈活的標準,即不分收入高低,有無收入,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只要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每日的賠償金都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位負責人指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應當以國家統計局年度統計數字確定。需要指出的是,計算標準是平均“工資”,而不是平均“收入”。
國家賠償金體現“人身權利人人平等”
“國家賠償金賠的不是‘誤工費’,因此,無論是億萬富翁,還是身無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時,對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應該是一樣的。”這位負責人指出,不分地區、不分收入統一的國家賠償金,體現了在人身自由這一人的基本權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國家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而被羈押人員是24小時都在監獄或看守所里,賠償標準為什么不是工資標準的3倍?另外,失業人員和農民不是城鎮在崗職工,是否也適用這個標準?”
對于這些問題,這位負責人指出,解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首先要解決人一天的行為價值多少,但就像人的自由一樣,它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實際衡量。因而對于人身自由損害賠償,只能人為確定一個標準,這是一個方法問題。立法在確定這個標準時,采用的方法是綜合考慮合理賠償當事人損失、考慮人們實際收入、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最終采用日平均工資,只是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確定一個較為明確的計算標準,是方法意義上的,是為實踐操作而確定的,并不是說人的自由一天就值這么多錢,更和工資收入沒關系,失業人員和農民也同樣適用這個標準。
違法辦案人員同樣需要承擔責任
對于為什么要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辦案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問題?這位負責人指出,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辦案人員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二是個人財力有限,由他們賠償,受害人可能難以及時有效獲得賠償。
這位負責人同時強調,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非辦案人員可以違法而不承擔相關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以及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辦案人員,國家要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自由損害賠償標準逐年遞增
這位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人身自由損害賠償標準也將逐年遞增。
這位負責人說,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生效,當時的賠償標準是17.76元,2007年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標準為83.66元,比2006年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標準增加了10.36元,大約是1995年標準的5倍。
國家賠償金不需繳稅
這位負責人同時強調,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記者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