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稱,2007年中國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金將有所增加,達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新華網報道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已下發《關于轉發200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按照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資,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也已向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遵照每日83.66元的標準執行。
據了解,國家統計局3月22日發布了2007年第2號公告——《關于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數據的公告》:根據年度統計結果,2006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資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根據中國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此,今年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應為83.66元。
據了解,自從中國國家賠償法1995年施行以來,由于國民經濟不斷發展,職工每年年均工資水平不斷增長,國家賠償金標準也隨之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