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時許,四川大竹縣公安局接到報案:該縣竹陽鎮萊仕德酒店一名女員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機關調查偵破期間,死者親屬與酒店方發生爭執,矛盾激化。2007年1月17日下午4時左右,部分人員與酒店員工發生沖突,引發了打砸燒行為,引起群眾圍觀。事發后,達州市委已決定對在此案中組織偵破不力、處置不當的大竹縣公安局長賴勁松和在此案中處置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大竹縣委書記王偉停職檢查。涉嫌違規參與該酒店經營的民警徐達祥已被紀檢部門“雙規”。
2005年社科院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群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突發“群體性事件”數量迅速增長,已成為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2006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把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首次寫進黨的重要文獻。
利益受損: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
《民主與法制時報》:有關研究表明,“群體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眾利益被侵害,在您看來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是什么?
毛壽龍:直接原因:有一件具有廣泛號召力的事情,引起一些人心理有些想法、有情緒要發泄,正好通過這種行為來表達,還有就是平時通過比較理性的渠道不能發泄,借助這件事情就可以聚集在一起。
根本原因:第一,直接相關利益會轉化為一種比較泛化的正義感。盡管參與人覺得自己是很理性的,但一般的打砸搶者大都有心理的激憤。第二,長期以來,官與民之間關系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部分官員比較喜歡使用比較強勢的力量解決問題。比如說,處理計劃生育、城管執法、農民工問題喜歡用強硬的手法,處理之后難免有各種各樣的沖突。另外各種不良現象的傳言,媒體報道的貪污腐敗等問題,客觀上也造成了民眾對官員形象的負面評價,并進而可能形成官民之間的心理對立。群體性事件實際上是長期以來官員和老百姓之間的關系不和諧的極端形式。如果官民之間的隔閡不斷加深必然會在兩者之間出現一個斷層。而一旦有斷層、斷裂就極有可能爆發“地震”了。
王長江:直接原因可能是當地黨群關系、干群關系不和諧,干部的作風簡單粗暴等原因引起百姓的反感。
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問題。一方面,黨領導市場經濟是毫無疑問的,關鍵是怎么去領導。是不是說干部和商業、經營要有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干部掌握著公共權力,同時利用公共權力去從事經營,這肯定是不合理的,對百姓也是不公平的。另外一方面,干部的授權關系不是很清楚。干部本來應是為百姓服務,如果在體制上不能形成服務關系,總是居高臨下,必然使干部對百姓的痛癢不關心,兩眼盯住上面。即便是發生損害群眾利益的事他也不會有太多的感覺和反應。黨委和政府中的干部與百姓之間到底是怎樣的聯系,可能這里面還有很多值得思考的東西。
《民主與法制時報》: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對社會有哪些影響?會不會引起百姓對政府的不滿?
毛壽龍:發生群體性事件本身就是不滿的標志,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引發更大的不滿,進而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如果處理好,還會為政府加分。處理不好問題會更嚴重,所以我說不要把參與者當作壞人去消滅。
王長江:這當然會引起百姓的不滿了。現在這種事情不是特別的偶然,也不是極個別的,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曾出現過的,尤其是出現這種事情的苗頭是存在的,所以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應松年:當然。政府的官員有違法的行為,傷害了公眾的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我們一定要引以為戒,目前各地都有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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