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3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交通稅費改革進展和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等問題答新華社記者問時表示,交通稅費改革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分步驟進行的,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說:最近,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了有的公民對收取公路養路費的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的建議,并依照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及時與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交通稅費改革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分步驟進行的,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從1996年起,公路養路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即收入應當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全部上繳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確保公路完好暢通,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規定,公路養路費(包括汽車養路費、拖拉機養路費和摩托車養路費)應主要用于公路養護,首先保證公路達到規定的養護質量標準,并確保一定比例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如有節余,再安排公路建設。
從實際使用的情況看,自2003年以來,全國每年征收的公路養路費中,用于公路日常養護、小修保養、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費用比例約占45%;用于公路新建項目補助的公路建設費用約占15.5%;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和建設補助的費用約占15%;用于生產設施費、科研教育費、路政管理費、路況及交通量調查費等的公路養護事業費約占15%;用于職工勞動保險、退休離休人員費等其他支出約占4%;地方財政安排用于交警經費約占2.5%;按照國務院規定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約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