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鵬新一審被控受賄8.22億余元
中新社北京1月9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月9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經(jīng)營、干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2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鵬新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李鵬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李鵬新生于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2023年12月,官方通報其接受審查調(diào)查;去年6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李鵬新被指“賣官鬻爵,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tài)”“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經(jīng)營、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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