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遇襲案行兇者終審獲刑15年
中新網2月13日電 據韓聯社報道,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13日就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遇襲案駁回被告人金某上訴,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5年,接受保護觀察5年,維持原判。

據報道,大法院當天就李在明遇襲案作出終審判決稱,綜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手段、結果等量刑情節認定,維持二審法庭判決之舉并非明顯欠妥。一審和二審均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5年,金某不服判決上訴,但大法院當天裁定二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報道稱,金某2024年1月2日在釜山江西區加德島瞭望臺偽裝成李在明的支持者并向其靠近,后將兇器刺入李在明頸部企圖將其殺害。他涉嫌妨害選舉自由(涉嫌故意殺人未遂及違反《公職選舉法》),被檢方提起公訴。襲擊造成李在明頸內9毫米靜脈受損,并接受為期8天的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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