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讀●
為了解決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稅等現象,從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將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這是本市新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的。在新《規定》中,征求意見稿中的多項條款被刪除。在新《規定》中,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頗受爭議的民宅禁商、二房東轉租、租金“押一付三”等禁止性內容。
●“民宅禁商”被刪不代表無條件解禁
民宅禁商曾一度引起很大的爭議。有的人認為,民宅商用嚴重干擾了業主的休息權,尤其是一些娛樂的大眾場所,會形成聚集。而有的人則表示,有的住宅緊貼馬路,作為住宅十分不合適,商用能發揮其效益,又可改善居住環境,方便群眾,增加財稅收入。
在《規定》中,民宅禁商雖然并未提及,但并不意味著本市將對民宅商用開綠燈。今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針對“民宅禁商是否完全解禁”的問題,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孟憲生表示,首先,民宅禁商是一個原則,一般條件下是不允許的。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的。另外,孟憲生認為,《規定》是對一種合同行為的約定,不牽扯到物權,因此和《物權法》并沒有沖突。刪除“民宅禁商”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民宅禁商”無條件解禁。
●“二房東轉租”不再提及
在承租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中,征求意見稿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即禁止俗稱的“二房東轉租”。有的人認為,允許承租人轉租所承租的房屋,將會形成現有租房者無法與房主履行合同,很容易形成“假房東”的情況,同樣,房主不能行使管理權。而有部分“二房東”給低收入群體提供了適合他們的廉價居住房,也使很多房東原來難以出租的毛坯房租了出去。因為意見不統一,在新制定的《規定》中,“二房東轉租”的相關內容也被刪除。
對于《規定》中刪除此項內容,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是因為“二房東轉租”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很難界定。中原市場部的相關人士認為,“二房東”如果將租賃的房屋轉租,必須要經過“原房主”的同意或承諾,否則是無效的。租房者與“二房東”私下簽署協議時,一定要將合同條款細節寫清楚。同時,保留收款憑證、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
●“押一付三”未涉及租金可協商
想必租過房子的人都應該知道什么是押一付三,是指承租人要以一個月房租給中介公司或房主作抵押,之后每次一次性交付三個月房租。
征求意見稿中被視作禁止房產中介“押一付三”的條款———“中介與租賃當事人約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并沒有出現在《規定》中。這表明,在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繳納幾個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這說明承租雙方可協商確定租金是按月交,還是幾個月一交。
《規定》明確,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托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中介公司和經紀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目前,一般房東希望按季度收房租,這樣省事。最重要的是,客戶的資金安全地交到房東手里。根據《規定》,租金通過第三方———銀行的資金監管賬戶直接劃撥給房東,杜絕了中介挪用客戶資金。
●相關鏈接:“稅款”成為規定中的新名詞
此次規定的關鍵是為了解決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偷漏稅等現象,《規定》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依法納稅。但許多租房人擔心,假如房東將本該繳納的稅款折合進房租里,那最后還是租房人買單。
房主按5%繳稅款
個人出租房屋按照5%的稅率征稅已經不是新政策,北京市地稅局從2007年2月1日起,重申對個人出租房屋收入將嚴格按照5%綜合征收率征稅,征收的稅款中分別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各稅。
據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個人出租、轉租、再轉租房屋的收入,可以在5%綜合征收率和分稅種征稅兩種繳稅方式中自選。但是,選定綜合征收率繳稅后,就必須嚴格按5%的綜合征收率繳納稅款。繳稅后,稅務機關將給納稅人開具包括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分稅種要交7種
在分稅種征稅方式當中,要繳納7項稅款,分別是營業稅=租金收入×3%;城建稅=營業稅×7%;教育費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費=營業稅×4%;個人所得稅=(租金收入-相關稅費-修繕費用-800)×10%,當租金收入超過4000元時,上述800元扣除額改為租金收入的20%;房產稅=租金收入×4%;土地使用稅=應稅面積×單位稅額;印花稅=租賃合同金額×0.1%。
如果北京居民出租自己的房子月租為3000元,按照綜合征收率5%來計算,那他每月要繳納150元的出租稅,如果按照分稅種收稅的話,這個稅額要高一些。(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