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一:
車位屬開發商所有
出售也需業主同意?
天河某小區日前貼出了通知,開發商稱將出售其擁有產權的部分車位。通知一出立即引起了業主的強烈不滿,業主認為,即使車位的產權歸開發商,但若出售的話,還需征得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但發展商卻堅持:自己的車位就擁有買賣的權利。
分析:《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四條中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就是說,如果確定產權屬于開發商的話,在“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前提下,發展商是可以對其進行處置的。
至于業主的理解,有關法律人士表示可能是針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情況下車庫的歸屬”而言的,但是對于這類歸屬問題,相關政策文件并沒有提及,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可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
《物權法》在10月1日正式實施后,關于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糾紛并沒有停息。事實上,由于《物權法》中對停車位的部分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了一些新爭議的產生。以下是最近發生在廣州一些小區的三種車位爭議,屬懸而未決的問題,值得法律專家和業內人士共同探討。
爭議二:
確保業主“優先權”
車位不可賣給外人?
海珠區某小區近日將開發商所擁有的地下車庫停車位進行公開出售,導致業主停車緊張,從而引發了業主不滿。但開發商表示,這批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車位作出處理。
分析:“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是《物權法》對于車位處理方式規定的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即便是屬于開發商所有的車位,也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是如何實現“首先”,相關政策并沒有明確。
在近日出臺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稿中對“首先”的問題有部分描述:“建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在建筑區劃內充分公示后沒有業主愿意購買或承租的,可以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卑凑者@個規定,“充分公示后沒有業主愿意購買或承租”是確保業主優先的保證。
從目前的相關政策來看,“首先權”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從開發商的角度看,一個樓盤的業主通常是分批入住的,是不是開發商需要征求所有業主意見,并且預期到未來還有業主有車位需求后,才能對車位出售?如果這樣,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其次,從業主的角度看,車位緊缺,開發商完全可能以畸高的價格迫使業主放棄“優先權”,從而達到變相剝奪業主“優先權”的目的。遇到這些問題時該如何處理?看來要解決問題,需要出臺更具體、更具操作性的政策。
爭議三:
業主共有的車位收益
到底如何使用和分配?
海珠區某小區的物管公司在小區道路辟出停車位,并對外出租。后經業主交涉,物管公司承諾將停車位優先滿足業主使用。但對于停車位的收益問題,物管公司則堅持要將收益用于“補充轉向維修資金”。由于業主找不到對于“共有車位收益”問題的有關規定,只好無奈同意物管公司的決定。
分析:停車位的權屬問題,《物權法》的規定已經非常清晰和明了。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钡牵瑢τ谕\囄皇找娴臍w屬問題,《物權法》和相關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記者查閱了外地相關政策,在北京的《物業管理規定》中規定:“居住區露天停車場(位)的經營收益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但在最新的《廣州市物業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卻沒有找到相關的規定。
律師表示,停車位收益的歸屬,要看車位的所有權歸誰,由所有權來決定處分權和收益權。小區內業主共有停車場,收益的歸屬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物業公司無權作出決定。如果物管以承包或報酬等方式經營道路停車位,則扣除物管成本后的收益歸業主所用;如果經營成本來自物業管理費,則收益無條件歸業主所有。還有一些尚待解決的問題,包括公共道路停車位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具體如何操作?怎么入賬和交稅?車輛出現丟失或損壞時,業主如何共同承擔責任?(黃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