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30日電 物權法實施后,全國各地出現業主、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為地面車位的歸屬問題發生矛盾甚至訴諸法律的情況,對于此種現象,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陳偉今日給出了一個系統的闡述——
陳偉在30日下午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表示:首先,地面停車位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停車位的歸屬問題,是停車費的歸屬問題。停車位的歸屬《物權法》第74條有明確規定,也就是可以根據74條判斷停車位的歸屬,一個是約定,一個是占用道路和其他場地的車位應該屬業主共有,但是物權法實施前是比較麻煩的事,實際上現在說的都是物權法實施以前的事,因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該分不同的性質,比如危改房、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不應該簡單認定由業主共有或者某個開發商所有。
停車費的歸屬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也就是《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首先應該征得業主大會、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其次要辦理有關手續,利用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一個是補充專項資金,另外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在現實中如何判斷呢?根據條款的有關規定,業主要主張地面停車收益必須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地面停車位應該明確歸屬業主共有情況下才能主張權利;二是業主主張權利應該是在2003年9月1日以后;三是業主主張權利的前提應該是經營者的停車費在扣除經營成本、報酬、稅金后還有盈余。我們現在大量的地面停車位為什么收費呢?實際上有兩個依據,一是具有合同的依據,也就是同大多數物業管理企業是根據停車合同收費的,第二全國很多大城市物價部門都制定了停車收費標準,也就是說現行地面停車收費是有政策依據。
陳偉表示,對于現階段一些業主在《物權法》出臺后反映因為占用業主共用道路和其他場所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主張不交停車費或者主張停車收益的情況要做具體的判斷。首先對物權法實施以前沒有明確歸屬的地面車位和沒有明確性質的停車收益,如果很簡單地采取追討舊帳的情況是不太妥當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否則會引發很多矛盾;其次,對一些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區,在物權法出臺前在測算物業管理總體收入的時候把地面停車的收入是計算在內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制定出的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是偏低的,所以在物業費沒有調整的情況下如果簡單認為停車收益歸業主所有,實際上是不符合當時物業服務費定價的實際情況的。因為當時定價的時候已經考慮到停車收入的因素,所以價格定得比較低,如果停車收益再歸業主所有,那么現在很多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的管理費是入不敷出的。
此外,陳偉指出,按照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中的規定歸業主所有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個共有并不意味著每個業主都單獨所有車位,有很多小區并不能保證每個業主都有車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停車業主所交的停車費扣除管理費用以外的剩余收益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業主地面停車不交費可能導致不良后果:一,車位管理要失去經費來源;二,對其他無車業主也是利益侵占,因為沒有車的業主沒有占用車位,但是停車位這一公共資源被部分有車業主占用了,理應在經濟上付出代價。(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