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市政府四屆五十八次常務會議原則批準《深圳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全面啟動了全市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工作。市長許宗衡在會上強調,清理處置閑置土地,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緊約束條件下求發展的必然要求,全市上下必須厲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方案扎實推進清理處置工作,有效促進土地資源循環、節約集約利用。凡屬違法違規、逾期未開發的土地,政府將一律收回。
全市現有已批未建用地1003公頃
據市有關部門初步清理,我市現有“已批未建用地”(包括商品房用地和產業用地)共359宗,面積是1003.9公頃(約10平方公里)。市政府常務會議強調,閑置土地不僅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也嚴重影響了我市土地市場的正常發展。在我市土地資源緊約束條件下,通過限期開發、對逾期未開發土地依法回收并重新招拍掛出讓,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對于緩解目前我市產業用地緊張、建設效益深圳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清理處置閑置土地已成當務之急。
逾期未動工視為閑置土地
《工作方案》對閑置土地進行了明確界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方案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方案還指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動工開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開發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延期開發建設的,可順延計算動工開發建設日期。
根據具體情形采取7種處置方式
《工作方案》確定,對于閑置土地的處置將本著處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用為先、依法進行、分類處置、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進行。處置必須依法并依土地出讓合同的規定進行。根據具體情形,將采取七種處置方式:
一是無償收回土地,納入土地儲備;二是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三是根據規劃調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四是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價;五是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六是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與補償;七是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一個月內形成閑置土地目錄
該方案還對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職責分工和程序、處置時間要求等作出了規定,根據誰參與審批、誰參與處置的原則對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進行了分工,確定的具體處置工作流程為清查、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意見、匯總清理意見、通知用地單位、擬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報批、組織實施、執行等8個階段。
方案對處置時限也提出要求:方案經政府審定后一個月內,市國房部門應完成對我市已批未建地的清查,形成已批未建地目錄;市國房局在清查工作完成后15日內將已批未建地目錄發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提供有關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市國土資源和房產局在一個月內完成匯總工作;對初步認定屬閑置土地的,市國房局應在匯總工作完成后15日內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對確認屬閑置土地的,市國房局在確認之日起一個月內按宗地擬定相應處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批準后,牽頭部門或單位應在10日內依法啟動處置工作。(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