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某樓盤系上海億兆房地產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億兆公司”)所開發,2003年9月10日,億兆公司與上實物業管理(上海)公司(以下簡稱“上實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委托上實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管理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業委會成立時止。自2004年12月起,該小區開始陸續交房,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及物價局的核價,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為:住宅人民幣1.30元/平方米/月。商鋪人民幣1.70元/平方米/月。但億兆公司自小區交房之日,即開始不足額支付物業管理費。對此,上實公司多次發函要求被告支付,但是億兆公司均對此表示拒絕,截至2006年5月31日,億兆公司已經累計拖欠物業管理費人民幣60余萬元。2006年6月,上實公司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述物業管理費。億兆公司認為,雙方沒有辦理商鋪空置房的移交手續(沒有交鑰匙與上實公司),故實際上上實公司沒有對商鋪空置房進行管理,故其不應向上實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另外,億兆公司認為,即使由其交管理費,與小業主交房當月的管理費也不應由其來承擔。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商鋪是整個小區的組成部分,物業管理除了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外,還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內容。雖然億兆公司未將商鋪的鑰匙移交給上實公司,但不能認定上實公司未對商鋪進行管理,故億兆公司亦應支付物業管理費。至于房屋交付當月的物業管理費,法院認為,上海市相關職能部門早在2002年就已明文規定,新建商品住宅的買受人辦理入住手續的當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單位支付物業管理費。
律師分析: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宋安成律師認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關于房子交付當月的物業管理費,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出售房子當月的物業管理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故億兆公司應支付房子交付當月的物業管理費。(王熙喜)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