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簽了,定金交了,但銀行突然通知,不能提供按揭貸款,導致不少購房者買房計劃戛然而止。這還不止,他們交納在中介手上的幾萬元定金要不回來。近日,王女士向本報報料,她在寶安認購了一套新房,就遇到如此棘手的麻煩。除王女士之外,近一段時間,記者接到多個購房者無法要回定金的報料。不僅在一手房市場,二手房市場也如此。由于房貸新政不斷調整,或銀行個人信用記錄等多種因素影響,導致很多人在交付定金之后,才被銀行通知無法提供貸款,房產無法交易,從而產生一個個的退房者。然而,多數購房者至今拿不回購房定金。
首付比例提高導致無力購房
王女士的遭遇很無辜。她10月份在寶安買了套商業用房,交了2萬元定金。就在正式簽訂購房合同時,因為銀行貸款政策調整,首付比例由四成提高為五成,這讓王女士傻了眼。因為她手頭只夠付總房價四成的首期款,如果提高到五成,她還要多交13萬元,而這預算外的13萬元,她根本無法籌齊。于是,她打算放棄買房,可是開發商認為王女士擅自違約,拒絕退還她的2萬元定金。
“難道銀行政策調整也算我違約?況且開發商沒有明確告訴我一定要準備足五成的首期款,等到他們辦理不了四成首付的貸款,反過來才跟我說需要首付五成,顯然開發商之前為了賣房子,誘導和欺騙了我。”王女士氣憤地說。
記者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早在今年9月27日就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寫字樓等商業用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但個別開發商在與顧客簽訂認購書時并沒有明確此項內容,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記者與該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名經理聯系上,該經理表示,他知道王女士要求退款一事,但首付提高也是銀行的規定,開發商也沒辦法。王女士簽訂認購書當天,雖然新規定已出臺,但正式文件還沒下發,直到多日后,售樓部才收到正式文件,時間差造成了這起糾紛。
個別開發商利用政策出損招
記者采訪發現,購房者定金拿不回來,除了銀行緊縮貸款導致以外,還與一些開發商的行為有密切關系。由于一些開發商現金流吃緊,加上市場冷清,導致個別開發商損招頻出。
某樓盤已跳槽的售樓員向記者報料:有個別業務員,就是利用房貸政策的時間差,使勁鼓動有意購房者先簽訂認購書,并交付2萬元定金。一旦購房者進入簽訂合同期,才忽然發現,銀行提高了首付比例,以此來把責任推卸給購房者。此時,如果購房者愿意賣房,那就必須湊足銀行所要求的首期款,如果購房者不愿意買房,按認購書,購房者屬于單方面違規,那么定金就被開發商毫不客氣地吃進。
記者從寶安區一家開發商的保安員處了解到,現在因為樓盤銷售慘淡,他所在的樓盤故意將施工進度放緩,這樣做的原因,就是期待明年銀行新的放貸任務下達,或者出現新的市場拐點,再進行發售。
銀行貸款減少擴大退房影響
記者調查發現,在各大銀行相繼推出并執行房貸新政細則的同時,各家銀行還同時推出買賣房產首期資金監管業務,這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開發商對房屋首期款的使用途徑,客觀上造成了開發商現金流的吃緊。一位地產業內人士說:“銀行此項業務,進一步對開發商資金產生壓力,以前這部分資金,開發商是可以用的。”
前不久,央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使得各家銀行進一步壓縮貸款,銀行貸款逐月減少,首付比例不斷上升,貸款利率也不斷上調。所有這些調控政策,令房地產市場進一步降溫,這在客觀上導致不少購房者后悔買房,從而使得退房影響面在不斷擴大。
一位售樓小姐告訴記者:“剛開始銀行提高首付比例后,一些購房者還會想辦法補齊首期款,現在,很多客戶一聽說銀行要上調首付比例,他們的第一反應就是直接過來找我們退定金。”
信用記錄不良導致貸款中斷
此外,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銀行信用記錄不良,也是造成不少人購房計劃泡湯的一個重要原因。
今年10月,馬先生在羅湖區通過中介購買一套二手房,直到馬先生到銀行填寫按揭合同時,銀行業務員才告知他,2003年有過4次還款不及時的記錄,按銀行規定,銀行不能繼續為馬先生提供貸款。
貸不了款,就買不成房。馬先生向中介提出退還3萬元定金的要求,但一直熱情有加的地產中介人員突然對他冷下了臉,說:這是馬先生個人問題造成的,不是業主不賣,也不是中介的交易程序出錯,按合同規定,定金就是不能退。幾經交涉馬先生依然遭到中介和業主的一致抵制。至今馬先生3萬元定金依然無法拿回。
廣東發展銀行一位工作人員說,這種情況,他們見得很多了。他提醒市民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先問清銀行,自己的條件是否能從銀行貸款,首付付多少,貸款貸多少,確保沒有資金問題,才和地產商簽合同。
律師說法:建議新版合同增加貸款條款
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周文斌律師認為,如果是不可抗的政策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購房者可以提出退房。他認為,按照合同法與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是為今后履行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如果交納一方違約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如果收取方違約,定金須雙倍返還。但上述王女士所簽的認購書中,對首付比例沒有明確以文字形式規定,屬于合同不明。在雙方對主要條例達不成一致時,過錯方需承擔責任。不過,此事是因國家政策調整所致,屬不可抗拒因素,雙方在此事上都沒有明顯過錯。根據公平原則,開發商應全額退還定金。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徐林認為,因為新版預售合同并沒有涉及按揭貸款這一內容,所以如果能在預售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約定如果銀行拒絕貸款,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責任,那樣,不論是王女士,還是馬先生,他們都得到了合同保障。但如果開發商不愿意簽訂補充條款,一旦出現貸款被拒,而開發商又不愿意退房,購房者只能以不可抗拒為理由,把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記者裴軍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