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從小區里出來時,物業強行攔住我的車,向我收取了5元錢的停車費,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提供停車位。”上午10時,房山區北潞園小區居民小文(化名)在房山法院訴苦,她同時要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退還停車費170元。小文的依據是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據悉,這是北京市首起依據《物權法》提起訴訟的案件。
原告業主
車停在自家地兒不用交費
小文介紹說,今年9月14日,她與北京昊遠隆基物業公司簽訂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停車位,每月150元,另有車卡成本費20元,停車時間至10月13日。小文稱,簽訂合同后,物業公司并沒有給她提供停車位,她的車只能停在小區內的道路和空閑場地內,而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小文認為她是在自己所有的場地內停車,物業公司實際沒有提供車位服務,收費也沒有依據,因此應退還170元錢。
被告物業
《物權法》沒有溯及力
上午10時,昊遠隆基物業公司的6名工作人員坐到旁聽席上,這起案件對他們來說極為重要。該公司負責人認為,物業收取的并非車位占用費,而是服務費。在北潞園小區,物業公司對車輛提供24小時監控,并且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險,如果業主的車輛被剮蹭、偷盜,物業公司負責賠償。此外,《物權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北潞園小區的車位設立在此之前,在人大和最高法院等相關部門出臺詳細司法解釋之前,《物權法》沒有溯及力。
記者與昊遠隆基物業公司負責人就車位問題進行了探討。該負責人介紹說,北潞園小區是老小區,規劃時的車位比例是2比1,遠遠不能滿足業主需要。如果經業委會同意,可以在公共部位設立一些停車位。但對于車位收益歸誰的問題,該負責人堅持認為,他們收的是服務費,并非占位費。
主管部門
所有權決定收益權
對于地面停車位,誰應該來收費,收費的標準又是多少?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北京市發改委,發改委收費處工作人員答復說,《物權法》實施后,來咨詢停車位收費問題的人真不少。發改委收費處只負責制定收費的標準,而對于停車位收益的歸屬,要看車位的所有權歸誰,由所有權來決定處分權和收益權。
記者了解到,在《物權法》出臺之前,北京市曾制訂出《北京市居住區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該意見稿中,規定居住區露天機動車停車場(位)的經營收益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停車管理企業應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車管理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
法律專家
成立業委會迫在眉睫
“即使車位歸全體業主,業主也不能隨意停放車輛。”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于德華律師認為,《物權法》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對于這種停車位的權屬問題,已經非常清晰和明了。但是,如果每個有私家車的業主都可以在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場所隨意停放車輛,就侵犯了其他無車業主或者不在小區內停車的業主的權利。
于德華分析說,對于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并通過制定管理公約的形式規范管理,而物業公司無權對這些屬于業主權利的問題作出決定。不過,物業公司可以在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的授權下適當收費,并進行相應的管理,全體業主也可以對共有車位進行自治。
“《物權法》的出臺也給業主提了醒,現在很多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或者業委會已經解體,而要在車位收費等問題上維護業主權益,成立業委會迫在眉睫。否則,業主的權益會面臨很大的損失。”于德華如此說。
物權法相關條文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條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