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稿(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市交委公開征集對《條例》草案稿的立法建議和意見。《條例》規定,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包括小區露天臨時停車場、人防工程停車場等,其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出租。建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在建筑區劃內充分公示后沒有業主愿意購買或承租的,可以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
據了解,2000年至今,廣州市民用汽車年均增長9萬輛,年均增長率達16.9%,從2000年的36.27萬輛增長至目前的100多萬輛。由于車輛的增長遠遠高于停車泊位的增長,停車泊位供需矛盾引起的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區域存在居民住宅區夜間停車難,行政、商務及醫院等公共場所日間停車難,以及綜合交通換乘樞紐停車難等問題。針對廣州市停車場行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廣州市有關部門決定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和解決。
新規解讀
不得出售或出租業主共有車位
根據規定,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包括小區露天臨時停車場、人防工程停車場等,其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在建筑區劃內充分公示后沒有業主愿意購買或承租的,可以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建筑區劃內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此外,停車管理單位利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場地上施劃車位,應當征得業主同意,并符合國家交通安全標準,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咪表泊車被盜車場不承擔賠償
停車場經營者收取的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費不包含車輛保管費。使用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的,應當自行妥善保管車輛及財物。在停車期間,車輛或者財物損失的,停車場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規定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未采取防止車輛碾壓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非配套)停車服務半徑300米以內的;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范圍內;市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區微循環道路;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因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需要,已在道路上設立的人工收費停車站場應當根據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逐步撤銷。
停車場不開發票車主可拒付費
《條例》還規定,停車場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票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此外,裝載危險品的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裝載危險品的機動車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責令其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及時報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裝載危險品的機動車進入非指定停車場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車輛拖離停放地,所發生的費用由駕駛人承擔,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
《條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標準配建停車場。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使用功能后的標準的,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嚴格停車場的建設管理,規定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不按標準配建停車場或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每車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停車泊位方案應公告社會
《條例》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停車泊位方案。道路停車泊位方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及消防暢通;該區域缺少機動車停放場所;方便市民停車;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設置適當的免費臨時停車位。道路停車泊位方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征求公眾的意見,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道路停車泊位投入使用、變更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公告,并在該路段設置明顯標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路段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減少或者增加道路停車泊位。嚴重影響機動車正常行使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及時調整或撤銷。(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