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市一小區住戶在停車場遇害身亡,其家屬認為案發時如果保安沒有擅自離崗,血案可能不會發生,因而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該案以物業公司撤回上訴告終。根據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受害人家屬五萬余元。
李強和妻子小麗(均為化名)居住在烏市青年路某小區。2006年5月12日晚,小麗從小區地下停車場往外走時,被藏在暗處的歹徒襲擊致死。案發后,李強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五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小麗的身亡是犯罪分子所為,但物業公司對停車場疏于管理,客觀上已經將小麗置于極不安全的境地。同時,地下停車場的保安不光只對車輛進行管理,對住戶的人身安全也應負有安全防范義務。小麗遇害時,停車場的保安擅自離崗就餐,其間雖讓其他保安協助管理,但該保安并未盡到協助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過錯。
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提出了上訴,后又申請撤回。近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準予物業公司撤訴。(潘從武 吳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