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時,開發商打出“購房可入讀省重點小學”的廣告。入住后,業主們才發現事情沒那么簡單。為此,白云畔山花園的業主任小姐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廣告承諾。昨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買了房又怎么樣 讀書還得再掏錢
據任小姐及其丈夫稱,2004年春節前后,她在報紙上看到廣州圣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廣州圣地”)的售樓廣告,廣告上用醒目的字體寫著:“購房可入讀省重點京溪小學”。任小姐考慮到6歲的女兒即將上學,而自己的戶口又不在廣州,夫妻倆遂到售樓部咨詢,售樓人員信誓旦旦地說:“我們這么大的公司,登的廣告,還害怕不兌現嗎?”
任小姐夫婦遂于2004年3月21日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
2006年春節后,因女兒已到上學年齡,任小姐來到京溪小學了解入學事宜,不料京溪小學答復說:若無本地戶口則必須繳納2.6萬的捐資助學金才能入學。
任小姐遂找開發商交涉,開發商多翻推脫,一直到2006年6月,開發商明確表示:以后不再管小孩上學的事情了。
業主告開發商違約 一審法院判其敗訴
任小姐將開發商告上法院。任小姐認為,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宣稱購房可入讀京溪小學,對任小姐一家作出購房決定以及對商品房的價格均產生巨大影響,應當視為合同要約,屬于必須履行的合同內容。
開發商廣州圣地則認為,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并沒有就原告就讀京溪小學一事有明確約定,任小姐一家僅憑兩則廣告就要求開發商承擔其子女入學的費用是不當的。開發商還提出,廣告內容是真實的,“我們只說可入讀,沒說可以免贊助費。哪有小孩讀書要贊助費卻來找開發商的?”
2007年1月8日,白云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但在本案中,京溪小學并不屬于被告開發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因此該廣告不能視為合同要約。
另外,廣告內容為“可入讀”,而非“無條件入讀”,因此不能認為該廣告對任小姐構成欺騙。任小姐一審敗訴。
庭上焦點 何為“可入讀”
一審敗訴后,任小姐不服,遂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昨日的二審中,任小姐的代理律師提出:“購房可入讀京溪小學”是合同要約,屬于必須履行的。
該律師認為,如果“繳納大筆贊助費可以入讀京溪小學”就能理解為“可入讀省重點京溪小學”的話,那么開發商的廣告甚至可以更改為“購房可入讀英國貴族學校”,至于業主需繳納多少贊助費、花上多少冤枉錢就不用管啦?周玉忠還提出,“購房可入讀省重點京溪小學”相當于格式條款,若對此產生歧義的,也應當按照有利于任小姐的解釋處理。
廣州圣地方面則在法庭上說:“(我們的意見)跟一審時一樣,沒什么好說的。”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李朝濤 仰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