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移交,咱得注意什么?作為業主,咱有哪些權利,還得承擔哪些義務?昨日舉行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通過表決。按照相關規定,該法規還要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建設單位
保修期有問題 3天內維修
房屋質量保修已成為當前物業管理服務的一大難題,也是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產生矛盾的焦點。對此,《條例》明確規定:物業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維修要求后,應在24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在72小時內予以維修。
對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委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申請使用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對維修責任有異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在規定期限內補存物業保修金。如果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補存物業保修金,除要繳納滯納金外,還要處以最高30萬元的罰款。
物業
“老管家”拒撤最高罰30萬
在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的物業管理,被稱為“前期物業管理”。目前,我市商品房的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基本由建設單位選聘。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時,應同時移交所有相關手續,并簽訂承接查驗確認書。一旦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法或依約解除,“老管家”須在規定期限內退出,不得以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等理由,拒絕退出,否則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類重大事件物業須上報
《條例》還增加內容,規定我市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六種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六種情況包括:發生火災、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重大安全隱患;物業服務人員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重大傷亡事件;其他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對于未及時報告區域內重大事件的,除給予物業服務企業警告外,還要處最高2萬元的罰款。
業主
售房面積過半可設業主大會
《條例》規定,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一名、建設單位代表一名、業主代表若干名組成。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前15日內,業主大會籌備組須告知業主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將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專有部分面積、人數及業委會候選人名單等進行公示。
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總建筑面積50%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可設立業主大會。
物管聯席會議化解惡性矛盾
《條例》增加內容,要求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公布與業主利益密切相關的八種情況,包括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等。
為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化解矛盾的機制,《條例》增加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參加,共同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業主不得擅改住宅使用用途
走進很多小區,可發現住宅出租用于餐飲、辦公司、設班辦學等現象日益增多,一方面影響相鄰業主的生活環境,另一方面物業服務企業難以管理,這些問題,《條例》也有明確規定�!稐l例》要求,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的使用用途。擅自改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記者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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