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土地儲備貸款的授信條件及貸后管理給出嚴格限制。鑒于現存土地儲備貸款多基于政府信用,嚴格按照“擔保貸款”的條件放貸勢必導致很大一部分無法滿足條件。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辦法》的意義更多的落點于“不鼓勵利用貸款進行土地儲備”的政策導向。
《辦法》第二十五條如下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
浦發銀行公司業務部門人士介紹,目前的土地儲備貸款多為政府信用性貸款,即以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為承貸主體,以政府信用作為償債保證,很多都是政府項目或是園區項目的打捆貸款!皩ν恋貎滟J款出具擔保或抵押涉及到復雜的稅費問題,且土地出讓的時間無法確定,因此操作上有一定難度”上述人士稱。
一國有銀行授信部門人士同樣表示,如果按照《辦法》規定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有擔保抵押,那現存的很大一部分都無法滿足條件,“其中可以協調的是壓縮貸款期限,即把無期限土地儲備貸款轉變為有期限,以降低授信風險”。
不過上述授信部門人士表示,因為背靠政府信用,土地儲備貸款屬于優質貸款,不良率并不高!啊掇k法》推出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給出一個信號,就是不鼓勵過度土地儲備,并希望銀行配合壓縮這部分信貸規模!
據悉,此前的土地儲備貸款數據并未記錄在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而按照《辦法》所述此后將對此進行統籌管理和實時監測。商業銀行方面人士對此表示,從技術上來看,錄入貸款相關信息只需多一個登錄系統和錄入信息的動作,“但這樣一來更凸顯了政策導向,商業銀行勢必不會頂風作業,不然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記者 鄒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