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范圍
由住宅擴大到所有物業
與以前相比,《條例》覆蓋的范圍更廣。以前的對象只是住宅區物業,新《條例》除了住宅外,還有寫字樓、商場、醫院、學校等所有物業類型。
-交房后空置一年
期間物業費可打七折
《條例》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費。但一年后,業主必須全額承擔物業費。這一規定,將給空置房的業主一定程度減負。
-街道負責籌備業主大會
《條例》明確,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派員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應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這一新規定賦予了街道辦事處監督和指導業主大會的職能,有利于業主大會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產生。
-首次明確“住宅禁商”
《條例》規定,規劃用途為住宅的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產生油煙、噪聲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這是武漢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住宅禁商”。
-首次明確
房屋主體結構不能隨意動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禁止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禁止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這是武漢本地法律首次明確建筑不能隨便改動主體結構。
-物業區內禁止飼養大型犬
《條例》明確,在物業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
-新建房屋必須“一戶一表”
《條例》規定,新建物業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通信等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這意味著開發商須實行“一戶一表”的建設配套。
-物業公司
不得代收水電等費用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這就規定了物業公司不能代收水、電、通信等各種費用。
-維修資金不能“亂動”
《條例》規定,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車位優先出租出售給業主
《條例》明確,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理給業主。在滿足業主需要后,開發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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