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與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生產過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統計監測,提升節能減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計量、定額、統計等基礎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統計臺賬,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口徑、范圍、折算標準和方法對能源消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進行定期收集、匯總和分析。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確保節能減排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通過企業自我檢查、第三方檢測、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等多種形式對節能減排效果進行評估和核定。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工作報告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節能減排工作逐級匯總報告制度,并定期將本企業節能減排匯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
重點類、關注類和一般類企業分別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報匯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年度匯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報送;季度報表、半年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應當于報告期滿之次月20日前報送。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總結分析報告應當包括本企業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及變化、節能減排管理情況、節能減排措施、節能減排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內容。重點類和關注類企業應當開展與同行業節能減排技術指標的對標和分析。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本企業節能減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違規和環保事故、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年度考核情況等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四章 節能減排考核
第十九條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實行分類考核。重點類和關注類企業考核反映企業行業特點的綜合性能耗指標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一般類企業根據行業特點確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標。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節能減排水平,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科學合理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考核目標進行審核,并在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末,中央企業對任期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查和總結分析,對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將審查結果和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
(二)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經過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考核和監測的企業,國資委依據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審查的相關數據進行核實;對于其他企業,國資委通過審核企業節能減排總結分析報告、現場核查、委托中介機構專項審計等方式,對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三)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能減排考核情況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一并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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