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節能減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組織管理體系。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領導機構,負責本企業節能減排總體工作,研究決定節能減排重大事項,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中央企業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建立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能減排協調、監督管理機構。
(一)重點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節能減排協調、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或者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專職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機構,負責節能減排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關注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三)一般類企業應當設立節能減排管理崗位,配備節能減排管理人員,負責節能減排工作的計量、統計、分析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節能減排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企業分管節能減排工作的負責人統籌組織各項節能減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對節能減排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節能減排考核獎懲體系,層層分解落實節能減排責任。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相關領導和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減排教育培訓制度,落實對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監督管理人員、節能減排重點崗位人員的培訓。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把節能減排與企業發展戰略、結構調整緊密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優化生產工藝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推廣應用節能減排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科學有序推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認真編制節能減排年度經費預算,多方籌集資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術改造,在節能減排重點領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開發新型高效節能環保產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標準,依照有關政策,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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