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權”必須向消費者傾斜
對“后悔權”制度的質疑聲仍然不少,劉俊海也注意到了。
有人擔心“后悔權”制度會導致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和諧。劉俊海教授認為,正好相反,當前許多消費合同糾紛恰恰是由于沒有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而導致的。而有了“后悔權”制度,消費者可以通過非訴訟手段恢復締約之前的財產狀態,進而減少消費糾紛和不和諧因素。
也有人提出,如果消費者可有“后悔權”,那商家能有“后悔權”嗎?要有大家都應該有,這才公平。對此,劉俊海指出,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源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對稱、在經濟實力方面的不對等。為弘揚契約正義精神,實現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實質平等,也有必要在實體法律規則和程序法律規則上向消費者適度傾斜,以實現商家和消費者實質性的平等。
“個別商家和企業也許今天還不能真正理解‘后悔權’制度在推進企業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共存、并進、互動和雙贏方面的社會經濟功能。當然,這一制度客觀上也會提高某些企業的失信成本。但誠實守信的企業和企業家在‘后悔權’制度確立以后的幾年內,會看到‘后悔權’制度在擴大企業市場份額和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方面的好處,從而從內心深處感謝‘后悔權’制度。因為,它提振了消費信心,也提升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劉俊海如是說。
【焦點關注】
新《消法》還應有什么新內容?
劉俊海通過對《消法》實施15年來的經驗總結和改革前瞻,提出了他的立法修改建議,并主張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度創新為契機,全面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社會。
包含精神消費
我們應進一步拓展《消法》的適用范圍。從消費層次來講,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如教育)、享受型消費(如旅游)和奢侈型消費(如私人游艇、珠寶首飾等)都應該納入進來。除了囊括物質性消費品以外,還應該包括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精神消費品。不允許任何消費活動游離于《消法》的調整范圍之外。
推行假一罰十
《食品安全法》規定假一罰十,我覺得新《消法》也應把懲罰性賠償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沒有上限的,而我們是有的——現《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其賠償金額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如果說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難的話,至少要把現在的假一罰一賠償提高到假一罰十。
干預“霸王合同”
對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論,通過格式合同的解釋和效力認定來保護消費者,也要高舉契約正義的旗幟,運用政府的公權力,在立法規制、行政監管、民事關系上和司法救濟等層面進行合理審慎的干預,建立格式合同的預防性審查制度。
追究代言責任
目前對于廣告欺詐的處罰,大多停留在罰款上。除了追究企業的責任,還應追究廣告代言人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確定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新《消法》也應把明星代言連帶責任上升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高度。如果在汽車、商品房、旅游產品等消費領域也有同樣的制度設計,明星必會慎獨自律。(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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