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業
應成為規范的對象之一
《證券日報》:我國的企業類形是多種多樣的,那么,國企高管薪酬統一規范適用的主體有哪些?包括混合所有制企業嗎?
蘇海南:國企與混合所有制企業性質、情況不同,因此,混合所有制企業不會直接納入規范國企高管薪酬管理范圍,但確實需要考慮加強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管問題。因為國有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是相關聯的,如果只是把國有企業高管薪酬這一塊規范得比較到位,而對混合所有制特別是其中國有參股企業不做相應規范,其高管薪酬還是部分人偏高少數人過高個別人畸高,就會回過頭來影響國有企業高管隊伍的穩定和積極性的發揮。
所以我個人認為,應把這一塊納入高管薪酬監管的范圍之內,但主要應通過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手段來規范,而不是采取規范國企高管薪酬管理的政策和行政手段。美國財政部最近也明確要求將所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納入監管范圍,而不是只加強監管接收美國政府資金援助的金融企業,可見,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也發現應該加強對非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管,這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證券日報》:那么,私有制企業高管的薪酬要不要規范?
蘇海南:私企就不用管了。只要管他一條,就是私企老板給高管加薪,加多少都無所謂,但必須保證給高管加薪不能靠壓低工人的工資來獲得。
私有企業中,該給工人的工資都給了,剩下的就是企業老板和高管的再分配。私營企業老板愿意少得一部分利潤,把這部分利潤分配給高管人員,那么,愿給多少給多少,這個沒人管,老百姓也不會有意見。
對私企工人的保護要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克扣工人的工資就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制裁,F在倒沒發現壓低工人工資給高管漲薪的很突出的問題,目前私企高管的薪酬也并不是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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