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假藥致死患者家屬獲賠
案情:2006年4月27日中午,李金菊的丈夫黃老四因感冒發熱入住江西上饒市人民醫院治療。黃老四入院時神志清楚,口齒清晰,血壓正常,但有發熱、皮膚發黃等癥狀。醫院經檢查,為黃老四注射由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當日18時30分,黃老四即產生藥物反應,持續兩個小時后出現重度昏迷。從黃老四出現藥物反應起,醫院即進行了專家會診并實施搶救。至第二天1時許,黃老四終因腎功能衰竭搶救無效死亡。隨后,李金菊將上饒市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結論: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老四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因醫院對其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即產生藥物反應,醫院雖積極進行了搶救,但黃老四仍然死亡。醫院在治療過程中雖沒有證據證明有過錯,但黃老四是因醫院使用了假藥死亡。法院遂依法判處上饒市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李金菊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余元。
突破:從“齊二藥”事件到安徽的“欣弗”事件,2006年,不少“國藥準字”藥品被衛生部叫停。“問題藥品”出現的原因暫且不談,單是事后賠償問題就讓受害人鬧心,不是藥廠倒閉無法賠償,就是藥廠接受調查,賠償遙遙無期。當受害人無法從藥廠方面得到應有賠償的情況下,該案的判決結果為受害人提供了新的索賠途徑——找醫院或藥店索賠。
6:美麗園物業糾紛訴訟業主最終勝訴
案情:2005年3月,北京市美麗園業委會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鴻銘物業公司“擠出”不實收費中的“水分”,此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美麗園小區業委會的訴訟請求,隨后。北京市一中院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支持了業委會13項降低物業費訴訟請求中的12項。二審判決后,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物業管理協會向一中院提交了《行業專家對北京市美麗園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案給物業行業造成嚴重影響的意見及情況反映》,對一中院做出的終審判決表示極大的關注和擔憂,認為法院判決改變已約定的收費標準是欠妥當的。
2006年4月25日,鴻銘物業公司向一中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對于鴻銘物業公司的申訴和市物業管理協會的致函,一中院于2006年5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書,決定再審此案。
結論: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經過再審,宣布維持該院做出的終審判決,北京鴻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理由被駁回。
再審判決,按小區的實際電梯數和水泵數計費,減去了物業多收的費用。鴻銘物業收取的電梯位廣告租賃收益18萬元,也被判令返還給業委會。按照判決重新計算物業費,美麗園小區的物業費將由2.72元/平方米,降低到1.58元/平方米。
突破:近年來,隨著我國住房私有化和物業管理商業化,物業管理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直線上升。在現有的物業糾紛中,由于業主與物業管理之間的矛盾有時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決或缺少解決途徑,常導致矛盾激化,大多數業主常常采取拒繳物業費的辦法維權,反而常被物業公司起訴,然后吃官司、敗訴。美麗園小區業主維權成功,在于業主是通過法律的途徑,運用理性的手段討回公道。他們不是憑感覺認為收費不公平就抵制抗議,而是通過律師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掌握了物業公司造假多收費的有力證據,使物業費由每平方米2.72元降為現在的1.58元。該案告訴我們,只要靠理性,善于運用法律,做認真細致的調查,維權是能成功的。該案也表明,在一個賣房者強勢的市場里,業主絕不是任人揉捏的軟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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