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做出調整?
答:新《辦法》著重對準入條件、業務范圍、風險管理指標等方面作出較大修改和調整,突出體現汽車金融的專業性、核心業務及功能定位。強調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汽車金融管理經驗或專業團隊;強調三大核心主業:零售貸款、批發貸款(特指對經銷商的采購車輛貸款,有別于一般公司貸款)、融資租賃業務;強調監管指標體現業務及風險管理特性,并非越多越好。
問:新《辦法》對出資人資質條件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一是針對沒有汽車金融業務經驗的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提出審慎性要求,即新增加“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一名出資人具備五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的規定。
二是提高對出資人綜合經濟指標量化標準,將非金融機構出資人的資產規模要求從原來的40億元提高至80億元,營業收入從20億元提高至50億元。
三是根據汽車產業格局和實際發展需要,取消了原《辦法》“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的規定。
四是新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3項規定。
此外,與相關法規協調一致,對有關條件作出適當調整,如將“最近3年連續盈利”改為“最近2年連續盈利”、將“無違法違規記錄”改為“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問:新《辦法》增加了哪些業務范圍?
答:為解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中面臨的融資渠道和業務范圍狹窄的問題,同時兼顧長遠發展需要,新《辦法》在業務范圍方面做出了重大調整,增加了6項新業務,即增加了“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等業務。同時將吸收存款的范圍由原來的“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調整為“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此外,取消了原《辦法》中的“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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