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0日電 據中國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新《辦法》的發布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新《辦法》?
答:制定新《辦法》主要有三個目的:
一是適應汽車金融公司現實和長遠發展需要,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和增加業務品種,促進整體行業持續健康發展。2003年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和《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是在履行入世承諾、對外開放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背景下制定的,出于審慎性考慮,原《辦法》規定允許汽車金融公司開展的業務范圍比較狹窄。從3年多的實踐看,行業整體運作比較規范,經營審慎、風險可控,發展前景廣闊。同時,也逐漸暴露出公司正常業務發展需要與業務范圍偏窄的矛盾,如融資渠道、業務品種單一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業務的正常開展,亟待通過修改原《辦法》,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加以解決。
二是與近年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持一致性。近3年來相繼頒布或修訂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為更好地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增強法規執行的嚴肅性、有效性,有必要對原《辦法》及《細則》進行修改。
三是調整風險監管指標要求,使指標設置更為科學,非現場監管更有針對性。原《辦法》及《細則》中規定的個別指標,已不適應實際業務和風險管理需要(如最大10家客戶授信集中度指標),需要做出調整,同時也需增加必要的風險監管指標(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將部分指標由監控變為監測(如流動性指標由監控變為重點監測),以使非現場監管更為靈活、更為科學有效。
問:新《辦法》的基本構架及主要規定包括哪些方面?
答:新《辦法》將原《辦法》和《細則》合二為一。原《細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機構設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監管指標。鑒于機構設立的相關內容在銀監會行政許可相關規定中已體現,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相關內容也將包括在行政許可規定和擬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之中,而監管指標的相關內容有必要提升至新《辦法》里,故不再保留《細則》。
新《辦法》共分五章40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汽車金融公司定義、監督管理機關、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等規定及有關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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