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布了《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現有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處罰對象局限于經營者,處罰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經營者。
負責人表示,按照國務院部署,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大了對農產品價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處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我們在檢查中發現,雖然近年來價格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現有的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還不能完全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
負責人介紹了目前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存在的三大問題,主要有:
一是處罰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經營者。發生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危害性遠甚于一般時期的違法行為。而現行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在處罰方面未區分特殊時期和一般時期,不能很好的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也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者。
二是執法程序不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為了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必要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簡化執法程序,強化檢查手段,這就需要作出一些特別的規定。
三是處罰對象局限于經營者,不利于強化對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監管。經營者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能從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違法行為,但根據現行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對象僅限于經營者,這個問題要通過制定《特別規定》加以解決。
此外,對哄抬價格等行為的界定也需要進一步作出細化,因此,結合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監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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