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凱美瑞召回引起熱議。
由于制動系統存在問題,廣汽豐田公司已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遞交召回報告。此前,有消費者向經銷商投訴剎車質量問題時,經銷商只是承諾免費更換相關零部件,很多廠家稱之為“技術服務”。
令人擔憂的是,“技術服務”已經成為行業潛規則,很多問題就消失在“技術服務”中。廠家可能認為反正是把問題解決了,但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規定》指出:“制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陷”;“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制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有的法律人員認為以“技術服務”名義召回是違法行為,違規召回當然是錯誤的,但是《規定》是一份部門規章而不是法律。
《規定》本身就是一部帶著缺陷出臺的規定,當時就有很多人指出,這份《規定》缺乏有效監管,懲罰標準較低,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不足。而一份存在重大缺陷的《規定》能否解決日益嚴重的汽車質量問題,這是難以讓人放心的。
按照《規定》,“制造商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004年3月,國際質檢總局一位處長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出現這樣的問題有兩個原因,一是這部規定屬于部門立法,而部門立法是要受國家限制的,不能超越最高權限。另外,這部規定重在引導規范汽車制造商對缺陷汽車產品實施主動召回。懲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的一種。如果汽車制造商發生隱瞞缺陷的行為,我們將在媒體上曝光。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是罰款,而是來自市場。對于一個成熟的企業,應該很重視企業的社會信譽。看來有關部門也看到,罰款的效力還不如媒體曝光,所以在修改召回管理規定時,一定要加上“罰款1萬元到3萬元,并在媒體上曝光”。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一位處長也表示:“我國的召回制度仍存在諸如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問題。要建立完整的召回體系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比如建立信息網絡數據庫、對召回系統進行管理維護等,但目前的資金還不足以支持這些工作的實施。”
但是,如何解決?這些官員并沒有說,看來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提高罰金數額,但是前面說了,質檢總局不是不想多罰,是規定的權限就這么大。
為了保證汽車召回工作的正常進行,應該按規定程序,由有關部門寫出報告,報有關部門,盡快召回《規定》。 (賈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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