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未經有關監管部門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擅自發行債券、向境外借款。汽車金融公司設立和開展業務中涉及匯兌管理、利潤匯出、向非居民發放汽車消費貸款、資本金管理等外匯管理事項的,由有關監管部門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作出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實行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比例控制管理。汽車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汽車金融公司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可提高單個公司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有關其他各類資產風險控制與管理的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執行相關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并于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汽車金融公司不得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并在該制度施行前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自覺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實施的現場檢查及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汽車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并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緊急自救措施,并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責令其進行整頓:
(一) 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或連續3年累計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二) 出現支付困難。
(三) 有其他重大經營風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當整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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