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印發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OO三年十月三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汽車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范經營汽車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四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者變相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擅自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表明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字樣。
第五條 出資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非金融機構,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二)經營業績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無違法、犯罪行為。
(四)主要出資人須為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
汽車企業是指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
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且出資額不得低于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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