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沒了養路費,養路錢哪兒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遼寧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劍兵
觀點一:
交通部門為何還征養路費?
周澤:國家法律已經取締了養路費征收這種做法,養路費征收只是交通部門沿襲多年的做法。
因此,我認為養路費違法。
對這種做法在1997年通過的《公路法》里面僅僅是保留認可,1997年的《公路法》里面規定了公路養護費用采用依法征收燃油附加費這樣一種辦法,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燃油的時候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征收燃油附加費,征收了燃油附加費不得再征收公路養護費。1999年《公路法》又做了修改,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修改的《公路法》里面不僅僅規定了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養護資金,同時這個法律刪除了舊法有關公路養護費的規定。這意味著1999年的《公路法》立法意圖就是要取消養路費,在2004年《公路法》又做了一次修改,沒有任何條款涉及到養路費的問題。
在《公路法》已經明確要取消養路費征收這樣一種做法的情況下,各地仍然在征收養路費,甚至像交通部等部門還發布文件,通過國務院轉發文件這種方式征收養路費,所以我認為它是違法的。
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交通稅費改革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分步驟進行的,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觀點二:
燃油稅為何遲遲未出臺?
梁劍兵:到目前為止,我國公路建設所需要的全部資金,主要從兩個方面籌集:車輛購置稅和養路費。1999年,國家修訂公路法的時候,可能是對于我國車輛數量增長迅猛的勢頭估計不足,立法者依然出于過去的“入不敷出”的思維定式向中央財政伸手要錢。同時,也可能是因為養路費在遭遇車主抵制的情況下交通部門缺乏有效的強制和制裁手段,所以,被修訂的公路法明文規定“國家依法采用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也許恰恰是受到“入不敷出”觀念的影響,隨著公路法的出臺和修訂,原有的公路管理條例并未隨之修訂或者被廢除,尤其是關于征收養路費的法律規定在作為下位法的公路管理條例中依然“逍遙法外”地存在著。導致公路法將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渠道實際上從原有的兩個增加到三個。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改后,除去原有的中央和地方在財權的縱向矛盾外,又增加了一個稅務體系和交通征收體系的橫向矛盾,也是改制遲遲無法推行的重大阻力。
負責人:2000年時,考慮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較高、波動較大,為穩定國內油品市場,國務院決定分步實施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第一步,從2001年1月1日起,先行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第二步,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擇機出臺燃油稅。近年來,國際市場油價持續大幅度上漲,并一直處于高位運行,燃油價格很不穩定,我國成品油價格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此情況下,沒有推出燃油稅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
觀點三:
交通稅費關系如何理清?
周澤:雖然長期以來公路養護一直是由向車主征收養路費來維系的,但并不意味著停止征收養路費,公路就無法養護了,國家完全可以在包括向車主征收的車輛購置稅、車船牌照使用稅等稅收形成的公共財政中,對公路養護資金作出專門的預算。
負責人:開征燃油稅,建立以燃油消耗量為基礎的稅收制度,對于理清道路交通方面的稅費關系,促進節約燃油、保護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等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對與用車上路無關行業用油的補償機制和渠道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下一步,有關部門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積極推進燃油稅改革工作。一是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情況,修改和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并進一步落實改革配套措施;二是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動情況,在恰當時機向國務院報告實施燃油稅改革的建議。
梁劍兵:如果要收養路費,養路費的收入額度計劃也絕對不能象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按照上年度征收總額加浮動系數的方法進行征收,因為這樣會嚴重地加重社會負擔,違背“專款專用”的財政原則,并且容易孳生貪污腐敗現象。我們必須拋棄過去的“量入為出”的思路,改為“量出為入”原則,嚴格按照支出預算進行征收,對實際超收部分直接轉入扶貧基金或者移交官方慈善機構。
應放棄由國稅統一對國內商品油征收燃油稅的計劃,將現有的養路費改為公路使用受益費,仍為地方財政專項收入,明確規定各地商業性加油站等環節的受益費由加油站代收代繳,上繳地方財政收取,全額劃轉地方交通部門支配使用,地方財政局對開支范圍作出規定并且實施監督。
(文中“負責人”相關內容來自新華社11月24日發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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