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報上月連續報道的“扣車門”事件(廣州新聞版相繼刊出《不貼保險標志扣車妥嗎?》、《交警頻繁扣車涉嫌濫用權力》等報道),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昨日在一份新聞通稿中作出回應,明確表示拖吊交通違法車輛、核查交通違法行為時不得收費,還要求交警在現場執法時對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以警告、教育糾正為主,以處罰為輔”。
拖吊交通違法車輛不收費
廣州市交警部門在通稿中明確表示:市交警支隊直屬各大隊在拖吊交通違法車輛時不得收取拖車費;需要對違法車輛調查取證進行拓印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照相等調查工作一律不收費。
交警部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委托符合資質的拖車服務公司,專門負責違法車輛的拖車服務,所需費用由交警部門支付,當事人無須承擔拖車費用。據統計,2008年度,廣州市交警部門支付拖車費用為571.16萬元。
交警部門提醒:如果車主被要求支付交通違法車輛的拖車費用(自行要求拖車的除外),應先明確收取拖吊交通違法車輛服務費的主體。如果收費主體是執勤民警或交警部門,當事人可直接向交警部門投訴;如果收費主體是拖車公司拯救隊,則其違反了委托協議,市交警部門將依照規定追究拖車公司的責任。
交警部門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拖曳事故車輛,可以收取拖車費。
落實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市交警部門表示,從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將于近期落實一項新措施,即“在不影響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對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以警告、教育糾正為主,以處罰為輔”。“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包括已購買交強險但未按規定在車前窗右上角張貼保險標志的、車內懸掛裝飾品等。但上述措施目前只適用于民警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因無法對當事人實施警告、教育,仍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市交警部門同時表示,歡迎新聞媒體和廣大市民監督和支持。(胡軍 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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