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今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主題為“企業代表談再制造與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 ”的集體采訪。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巡視員何炳光說,再制造的企業必須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同時,再制造品在質量和性能上要和新品一樣,至少不低于新品。
何炳光在談到如何區分再制造產品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40條規定,再制造的企業必須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這是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要對再制造產品進行標識管理,也就是對所有的再制造產品必須在顯著的位置上標識為“再制造產品”,這實際上也是歐美等國家的通行做法,目的就是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何炳光介紹,講到標識,國外有通行的做法,在美國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專門規定再制造產品的內容,具體包括三點:第一,不允許誤導消費者關于產品曾經使用過的性質,要求所有再制造產品在廣告、在銷售發票、在產品包裝和產品本身都必須清楚顯著地標明它是再制造性質。第二,不允許故意隱瞞再制造廠商的相關信息。第三,不允許不當地使用修復、再制造等專用名詞。應當說是非常嚴密的,而且是有法律規范的,我相信隨著我們國家這種機制的建立,這種法制的健全,我們再制造產業的發展整個氛圍會逐步好起來,我相信這個市場也會逐步地大起來。
何炳光還說,實際上再制造和我們一般說的修復或者說二手貨最大的區別,就是通過專業化技術修復以后,再制造品在質量和性能上是要和新品一樣的,至少不低于新品。這是一個最重要的標志。達不到這一要求不能稱為再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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