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擬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的企業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材料。
申請企業應該符合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5月中下旬,國務院法制辦與商務部曾召集國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汽車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召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調研座談會。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近幾年國家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開展汽車再制造的需要。
2002年清理行政審批時,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確立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這項行政審批被取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多次反映,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以及循環經濟發展,為從源頭上加強管理,確有必要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耿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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