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六年之后,備受爭議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終于等來了升級。7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發布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分析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最為明顯的進步是針對召回的處罰力度增強,隱瞞缺陷產品或者拒絕召回責任的汽車廠商,最高將面臨產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同時,在召回的具體細節上增強了規范性和約束性,相比2004年的版本有明顯的進步。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的召回條例依舊如同部門法條,公眾整體上仍然缺乏知情權和參與權,沒有對相關行政部門在汽車召回上的不作為作具體的責任認定和追究。
最高罰款一半貨款
比較最新的《征求意見稿》和2004年的《管理規定》,汽車評論員賈新光第一個感覺就是“處罰的力度加強了”。
根據2004年《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二條,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試圖利用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隨著中國汽車消費者等多方人士的權益意識的崛起,《管理規定》中的賠償額度一直廣為詬病。眾所周知的是,在豐田事件中,美國和中國的汽車消費者受到了不同的待遇,中國召回制度不完善對此責無旁貸。北京市律師協會汽車與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維云就表示,汽車廠商在中國并不重視召回制度,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車廠商違法違規的成本太低,最高僅僅3萬元的賠償,對汽車廠商根本就構不成威脅。他一直呼吁:“汽車召回需要嚴刑峻法。”
包括張維云律師在內的眾多汽車消費者的呼吁總算在《征求意見稿》中得到了改變。《征求意見稿》的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未通知相關經營者和用戶的,或者未按照召回實施報告立即組織召回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不僅對生產者的處罰額度提高,而且對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的處罰額度也在上升。《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規定,不承擔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四十六條規定,預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規范性和約束性增強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在2004年的《管理規定》中,第七章的“罰則”總共只有4條,字數僅有469字,所占篇幅不大,但在《征求意見稿》中,第六章的“法律責任”則總共達到了8條,字數共有1275字。
新華信汽車分析師鄭雪芹評價,“此次《征求意見稿》,相比國外當然仍顯不夠,但是在朝越來越規范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管理規定》中的“罰則”上升到《征求意見稿》中的“法律責任”,表明對汽車召回的約束性更加增強。在《管理規定》中,對制造商和相關經營者的違規行為,一般都是“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處以罰款。但在《征求意見稿》中,“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而對“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不僅開出了巨額發單,而且“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管理規定》中“罰則”針對生產商的只有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二條,針對相關經營者的只有第四十一條,相比之下,《征求意見稿》中約束生產者的條例共有六條,對于相關經營者的責任追究則更詳盡。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在相關細節的處理上更加注重規范性和約束性。舉例來說,《管理規定》中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包括進口商)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而《征求意見稿》所稱召回,“指汽車產品生產者通過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活動”。同時對生產者進行了嚴格定義,避免了召回事件中的主體缺位問題。
缺失公眾參與權
盡管加大了處罰力度,規范性和約束性在增強,但律師張維云認為,目前的條例更多的如同部門條例,是部門權力的一種伸張,整體上缺乏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相比之下,美國汽車消費者在汽車召回上能夠參與的程度很高。
張維云說,“只有公平和透明才能夠獲得公正,公眾積極參與進去,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另外,要加強對條例的落實,不能提到相關部門后卻遲遲無法受理。”他舉例說,目前他正代理的一起汽車案子,車主購買的進口車存在質量問題,最終造成兩死九傷的慘劇,但車主在與相關部門打交道時卻一直無法得到解決,汽車消費者自身根本就無法參與調查。
中國證券報記者綜合了解到,目前的保密規定備受爭議,《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信息保密]規定,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管理機構、檢測機構等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缺陷調查、風險評估、缺陷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依法保守商業秘密及相關缺陷調查等相關信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對媒體表示,這種保密規定不是必要的,商業秘密和公眾利益相比,公眾利益應該優先。
張維云最后認為,《征求意見稿》缺乏對相關主管部門的約束力,如果相關部門在汽車召回上不作為,公眾很難有手段制約不作為行為。(記者 歐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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