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消息,《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出臺,新條例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草案規定,國產、進口車生產商將統一遵此條例。相比舊規,新規加大了處罰力度,生產者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生產者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將被追刑責,最高處以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草案規定
純進口車納入召回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在中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同時,征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產者。也就是說,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范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責令召回的產品停止進口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用戶產品的缺陷、風險、安全使用建議和預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責令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海關應當停止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拒絕召回最高罰沒一半貨款
對比新老兩個召回規定發現,以往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0000元,專家表示,這對汽車生產企業來說起不到威懾的作用。新條例將對此實行零容忍態度,對產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產企業以及其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
其中,對于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參與互動(0) | 【編輯:陳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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