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騎自行車逆行,被李先生駕駛的轎車撞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王女士被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先生負次要責任。昨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李先生仍需按照50%的比例進行賠償。
王女士的家人起訴稱,去年10月26日下午3點,王女士騎自行車走到海淀區永豐路百旺山家具建材城路口南側時,逆向行駛進入機動車道,和李先生駕駛的轎車相撞,王女士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王女士逆行是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李先生駕駛轎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是發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王女士的家人為此將李先生和他的車輛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4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在道路通行中,機動車駕駛人相對于行人而言處于優勢地位,應當充分地盡到注意義務、確保安全和暢通的狀況下通行,以避免、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此案從充分保護受害自然人的角度出發,認定王女士在主要責任的基礎上按照50%的比例承擔民事責任,李先生在次要責任的基礎上按照50%的比例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超過強制保險限額外的部分,由李先生按照50%的比例進行賠償。(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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