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1日電 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有關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按該解釋規定,今后,受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履行裁判職責的裁判,如出現“黑哨”現象將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罪的相關罪名處理,照此定罪,“黑哨”將面對更加嚴厲的刑罰。
據北京晨報報道,這一司法解釋將瀆職罪的主體定義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燕生律師說,受體育行政部門委托代表國家執法,并由體育行政部門支付報酬的裁判就在此范圍之內,因此,以后這類裁判出現“黑哨”現象,就要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罪的相關罪名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最高刑罰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而依此新的司法解釋,受賄“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理;收受賄賂又枉法裁決的,要按濫用職權和受賄數罪并罰,最高刑罰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當然,如果不是受體育行政部門委托代表國家執法的裁判,則仍可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