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新疆網9月19日電 據《新疆日報》報道,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嚴肅查處了今年1月1日發生的反動詩朗誦事件。
今年1月1日晚,由新疆歌舞團在人民會堂舉辦了一場獨奏音樂會上,一無業人員公然登臺朗誦了一首具有強烈的反社會、反現實、反政府傾向和很強煽動性的詩作,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新疆紀委對此事件進行了立案調查。調查結果表明,這起事件的發生是分裂勢力在意識形態領域宣揚民族分裂思想、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的一個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由于主管部門新疆文化廳、演出具體承辦單位新疆歌舞團的有關領導極端不負責任所造成的。這是一起由領導干部嚴重失職而發生的嚴重政治責任事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新疆黨委、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經新疆黨委研究,決定給在這次事件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新疆文化廳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新疆歌舞團的有關領導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黨內和行政職務;對新疆文化廳黨組和新疆歌舞團黨委提出嚴肅批評;對于涉及該事件的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主管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理,并將結果報新疆紀委。
近日,紀委已發出通報,通報了該事件的詳細經過,并要求新疆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從對這一事件的處理中汲取教訓,受到教育。在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祖國統一的斗爭中,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覺性;要進一步堅定政治立場,嚴守黨的紀律。無論何時何地都要堅定地站在黨和國家、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場上,旗幟鮮明地同敵對勢力和錯誤言行作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