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八月二十八日電 臺北消息:臺“內政部”今天發布經修正的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的聘雇人員、軍事校院文職教員、駐外機構雇用人員、調查局的司機、工友及駐衛警察,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配偶者,可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
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表示,符合以上資格者自三十日起可以開始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
該許可辦法也簡化了警察人員的申請程序,除各級機關首腦外,警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奔喪,原須由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同意,修正為經警政署同意即可。
另外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的交流活動,原僅限于文教活動,這次修正刪除文教的限制,凡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皆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的講學、訪問、會議、表演、展覽、比賽、制作節目等活動。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均應親自或委托旅行社向境管局申請許可,未申請許可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未具公務員身份的一般民眾,則可網絡或傳真申請許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