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8月24日電(曾祥生 張慧慧)日前,國家環保總局向八十二位溫州養殖戶送達了《決定延期通知書》,通知養殖戶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前作出。這一決定的合法性遭到養殖戶代理律師的質疑。
82位溫州養殖戶在遭受了特大環境污染事件后,于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浙江省環保局提出投訴,要求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環保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由于浙江省環保局一直沒有作出處理決定,八月二十九日養殖戶們向國家環保總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浙江省環保局履行查處環保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九月十六日環保總局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九月二十九日,養殖戶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年六月一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環保總局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八十二位養殖戶提出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六月十六日,環保總局作出受理復議申請決定。八月十日,環保總局作出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九月十四日前作出。”《決定延期通知書》并于日前送達了養殖戶。
八十二位養殖戶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袁裕來律師認為,環保總局這一決定是錯誤的,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確實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三十日。但是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并且已經生效的判決,明確環保總局必須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養殖戶們提出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環保總局當然應該服從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袁律師并且認為,北京一中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也是比較合理的,因為經過一次訴訟,環保總局對于案情已經比較熟悉,作出復議決定應該已經無需九十日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