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日電 中國銀監會3日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強化和規范依法行政,《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近日分別以銀監會主席令的形式頒布,從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銀監會負責人說,這兩條“辦法”的制定和頒布實施,旨在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督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行政處罰辦法共分《總則》《管轄和適用》《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查》《聽證》《決定與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48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了詳細規定。行政處罰辦法指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以及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復議辦法共分44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申請程序、行政復議機關如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以及責任追究等作了詳細規定。辦法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吊銷金融許可證等決定不服的,對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或者終身任職資格的決定不服的,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沒有依法辦理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均可向銀監會和銀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