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業主沒收房,就要先簽物業合同、交物業費,可是很多業主遇到這種情況時卻默認”。14日,與開發商經歷兩年訴訟,最終實現退房的北京市民楊先生說。
楊先生于三年前購買了紫玉山莊一套價值607萬元的別墅,兩個多月后,紫玉山莊開發商通知其收房,并要求他同時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先交納三年物業費,共計10余萬元。楊先生認為開發商的要求不合理,并提出退房,雙方經過兩年訴訟,去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開發商退回楊先生房款607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0余萬元。
打官司花費超過違約金
楊先生說,他在收房前被告知需交納三年物業費。由于對該條款的合法性表示質疑,于是他提出退房要求。而開發商認為,公司已多次通知楊先生收房,而楊先生以不接受物業公司管理為由拒絕收房,公司已履行了義務,因此不同意退房。
隨后,楊先生決定通過訴訟解決此事。2004年2月,他將前往售樓處辦理入住手續未果的過程錄音,進行了證據保全。同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開發商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因此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支付違約金303500元。開發商進行了上訴。2005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楊先生說,官司打了兩年多,律師費、交通費、利息等算起來,早已超過30多萬違約金,自己還賠了錢。而且,到目前為止,他還沒拿到一分錢,為此他已于2005年11月申請強制執行。
他說,自己并非惡意退房,實際上他對房子本身并無不滿,只是對開發商將收房和物業合同放在一起而不滿。很多買房人遇到這種情況就默認了,同意在交納物業費后收房。但他通過打這個官司,維護了自己的權益,“產生的效益不是個人的,而是社會的”。
開發商負責該案代理的張鴻稱,目前他已轉做管理工作,不負責法務,因此對此案不便發表意見,并要求記者向公司外聯部門咨詢此事。記者致電該公司外聯部門,對方稱不清楚此事,暫不發表意見,也未給記者提供相關負責人聯系方式。
業主妥協難保自身權益
在亞運村地區購房的司女士也遇到了和楊先生類似的情況,其合同約定今年5月交房,要求業主收房時交納一年物業費,但合同沒有注明是哪家物業。她表示困惑。
“發開商不能以業主不交物業費為由拒絕交房!狈慨a律師秦兵說,多年來房地產業形成了一個“行業慣例”:業主收房的同時交納一年至兩年不等的物業費,實際上這是不合理的。如果業主對物業費存有異議,開發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交房。
但大部分業主由于不了解相關法規,或不愿把時間、精力花在這上面,便選擇妥協,交納物業費然后收房,此舉不能維護自身權益。(張曉玲)